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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管理处关于转发《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5-15 来源:资产管理处
   
学校各相关单位:
根据京财采购〔2017554号文件(内容详见附件)规定,自201751日起,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,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;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,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。具体支付标准以及支付范围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。
联系人:韩芳;联系电话:83952131